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原則及經費和管理有關規定

發布者:蘆穎發布時間:2013-12-31浏覽次數:2814

        離休後一般應就地分散安置,原則上在哪個地方離休,就居住在哪個地方。對在高原(指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)、沙漠(指沙質荒漠地區)、邊遠(指靠近國界遠離交通中心)地區工作,就地安置有困難的,可在所在省的省會、自治區的首府或交通物質條件較好的其它城鎮安置。對少數身體确實不适應當地環境或就地安置有困難的,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、子 女工作地或原調出單位所在地區安置。安置時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。對要求回原籍的副省(部)長級以上幹部或原籍是省會的離休幹部,可到原籍省會安置。對到北京、上海、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。
       1983年12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《關于離休幹部跨省安置的補充規定》發布以前已經安置的離休幹部,一般不再重新安置。離休幹部易地安置所需的各項經費,包括建房費、特需費、公用經費和離休費、醫療費、福利費、探親路費、護理費、購置病殘工具補助費以及國家規定購各種生活補貼(食油價格補貼、副食品價格補貼、冬季取暖補貼等),均由發給離休費的單位負責撥付。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,接受安置地區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。
       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後,由接受安置地區或單位的幹部、人事部門按本地區或本單位同級離休幹部的管理辦法負責管理。

關閉
Baidu
sogou